今天是2008年5月17日 11:12:58 星期六 欢迎光临永川人事人才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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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


1.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:

⑴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、调动、工资、辞职、辞退、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。

⑵事业单位与职员、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、工资、辞职、辞退、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。

⑶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。

⑷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。

2.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:

⑴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、奖惩、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。

⑵在法院、检察院及公安、司法行政、国家安全、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,因调动、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。

⑶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。

⑷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。

⑸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在人事制度改革中下(转)岗、分流、落聘等发生的人事争议。

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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